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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 18.2.19(v2)

商家服務系統使用條款和細則(簡稱"商家服務條款")


下文所載的條款和細則適用於使用由Openrice Group Inc. 和/或其子公司和/或其附屬公司(以下統稱為“本公司”,而因應相關內文需要或許可, “本公司”可指Openrice Group Inc. 和/或其子公司和/或其附屬公司) 所提供的商家服務系統(包括OpenRice Biz 應用程式/網站)(“系統”)和/或任何服務,並簽署本公司的任何合同、報價、註冊表格或服務訂購表格(個別或統稱為“服務訂單”)或接受任何免費試用優惠的一方 (“商家”) 以使用系統的任何功能和/或任何相關服務。商家使用系統上傳的相關信息將在Openrice.com 和/或其子域(個別或統稱為“網站”),開飯喇流動應用程式和/或流動網絡(個別或統稱為“應用程式”),和/或由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媒體平臺(個別或統稱為“平臺”)(網站、應用程式和平臺以下個別或統稱為“渠道”)或包括於本公司授權的第三方平臺("第三方平臺”) 上發佈,用以提供營銷材料、優惠、餐飲劵、座位預訂、線上排隊、電子餐牌、招聘廣告和/或任何其他服務予渠道的一般用戶(“用戶”)或第三方平臺的用戶使用和/或瀏覽。本公司保留不時修訂商家服務條款的權利,而將修訂後的版本發佈到渠道上。 一旦發佈在渠道上,修訂後的商家服務條款會立即生效。在修訂商家服務條款後,商家繼續使用渠道即表示商家接受已修訂的商家服務條款。

本公司提供給商家非獨家、可撤銷、不可轉授和不可轉讓的使用權使用系統任何功能的軟件程式、功能、處理和技術,和本公司提供與系統有關的服務和材料統稱為“商家服務”。

通過使用任何商家服務及/或系統的任何功能,商家確認並同意受本文所載的商家服務條款,條款和細則私隱政策 本公司與商家之間已簽訂的任何服務訂單(如有)的條款和細則所約束 (以下統稱為 “協議”)。若上述文件的條款之間有任何抵觸,其優先順序如下:(i)服務訂單的條款和細則; (ii) 私隱政策; (iii) 商家服務條款; 和(iv) 條款和細則。

本公司可能通過系統為商家提供附加功能(“附加方案”)。 任何附加方案的使用也將受此協議(特別是商家服務條款)所約束,而本公司並可能要求商家同意將有關附加方案之特定條款納入協議內。

商家和由商家指定的餐廳或商店 (“參與餐廳” 或 “參與餐廳/商店”)使用系統任何功能及任何服務訂單內指定的商家服務之權利是非獨家的、可撤銷的、不可轉授的和不可轉讓的,服務期限依據服務訂單內所規定的服務期限生效日開始直至在服務訂單規定的服務期限屆滿時終止,或直至服務期期間其中一方按照服務訂單或本商家服務條款之有關條款終止,以較早者為準 ( “服務期限”)。在商家沒有簽署任何服務訂單下而獲得系統的任何功能免費試用的情況下,服務期限將由本公司全權決定。

  1. 商家服務
    1. 本公司提供的商家服務只限商家及參與餐廳/商店在服務期限內使用。
    2. 商家承諾並促使每一間參與餐廳/商店(包括商家授權使用系統的任何工作人士(”授權使用者”)、其僱員、代理人和承包商(統稱“關聯人士”)) 須遵守協議上的條款。商家須就參與餐廳/商店或關聯人士違反協議的任何條款和細則而負全責。
    3. 商家同意本公司有全權決定隨時替換、刪除、修改、添加或升級系統的全部或部分元件,而不必通知商家;商家在以下情況無權拒絕上述本公司系統元件的替換、刪除、修改、添加及/或升級:
      1. 本公司已合理地通知商家上述改變可能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及
      2. 這些替換、刪除、修改、添加及/或升級不會令系統的相關元件喪失在商家服務開始時的標準特性和功能。
    4. 本公司將會盡力維持本身設施有足夠的容量使其能:
      1. 讓參與餐廳/商店可使用及登入系統;和
      2. 讓渠道用戶可使用及登入渠道。
    5. 本公司可在任何時間自行決定:
      1. 實施預先安排及非預先安排的系統和渠道維護; 和
      2. 儲存本公司為商家搜集和維護的資料(簡稱“資料庫”)。
  2. 商家設施
    1. 商家必須負責提供為其及其參與餐廳/商店就使用任何商家服務和/或系統所需的內部設施配置(包括但不限於終端機、流動裝置、軟件、數據機、互聯網連接、電子通訊設施和硬件)(以下統稱為“使用設施”)負責。
    2. 本公司概不負責商家使用設施出現的任何缺陷或問題,也不負責商家使用設施的維護事宜。
  3. 商家的保證、一般義務和責任
    1. 商家保證並承諾(i)它有獨立的法律身份,並根據其註冊所在地的法律正式註冊成立並有效存在及擁有良好的信譽; (ii)它和參與餐廳/商店在它們經營業務的所有司法管轄區內適當地註冊並已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和法規獲得相關牌照(包括但不限於酒牌),以提供渠道上顯示和/或提供給用戶的產品和服務; (iii)它具有執行和履行本協議並執行下文規定的交易及其義務的企業能力、權力和法定權利; (iv)本協議的締結不會與其任何公司文件或憲法文件衝突,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 (v)在其認知下,沒有受到任何正等候或知情的訴訟或調查的威脅或影響,因這將被合理地預期對其履行本協議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及(vi)商家及其關聯人士向本公司提供或隨系統上傳的任何材料,以及商家和參與餐廳/商店銷售的任何產品或服務不會侵犯第三方的權益; 和 (vii)授權使用者同意本公司根據私隱政策使用其由商家向本公司提供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電郵及/或電話號碼。
    2. 如商家得知任何行為或事件將導致上述第3.1條所述的商家保證或承諾中有任何錯誤,商家須及時通知本公司。
    3. 商家保證只有在協議中闡明的授權使用者經適當培訓後,並按照本公司在服務期限內不時提供的服務指引才可使用系統。
    4. 商家須維持並促使所有關聯人士必須保持登入系統的用戶名稱(“該用戶名稱”)和密碼 (“該密碼”)之機密性。
    5. 商家全權負責任何使用該用戶名稱和該密碼所進行的行動和交易。
    6. 商家必須把參與餐廳/商店及服務訂單中闡明的公司管理員之詳細資料的任何變動及時按協議所述之規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7. 商家及其參與餐廳/商店應全面遵守《商品說明條例》 (香港法例第362章) 及其他適用法律,以確保本系統上傳的資料/內容屬真實、合法、有效、最新、準確和不誤導及不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權利。
    8. 商家和其參與餐廳/商店應根據協議的條款提供和履行其服務/產品條款及/或任何優惠券及/或餐飲劵的條款(定義見第6.1條)(如適用),上載到系統在渠道上發佈,並且商家須對相關交易承擔全部責任並承擔一切風險。
    9. 商家須對任何參與餐廳/商店和兌換點(定義見第6.1條)有關使用任何優惠、出售和兌換優惠券或餐飲券(定義見第6.1條)負責,包括但不限於:
      1. 任何參與餐廳/商店和/或兌換點未能兌現任何優惠券或餐飲券;
      2. 在任何優惠券或餐飲券上施加任何條款和細則,包括質量、安全性、可用性或參與餐廳及/或兌換點提供的產品及/或服務的任何方面, 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或法規。
    10. 商家不得在系統上上傳或提交任何非法或不適當的內容,例如銷售任何潛在危險的食品、煙草製品或任何適用法律禁止的任何其他物品之相關內容。
    11. 商家同意本公司有權在任何頻道上發佈之前,將本系統提供的任何優惠券、餐飲券和材料的內容預先篩選和批准,並對在系統和/或渠道上違反條款和細則的任何條款或協議或適用法律或規例之任何資料進行預先篩選、拒絕或刪除。
    12. 商家應當把本公司系統之任何故障、錯誤和缺陷及時告知本公司。一旦商家發現系統的任何錯誤,商家需向本公司提供其要求的輸出資訊清單以及其它資料,以讓本公司複製此等故障、錯誤和缺陷出現時的類似狀況。
    13. 商家應當維持內部程序,有助於重建任何丟失或改動的資料檔、數據或電腦軟件。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商家同意本公司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會就任何資料檔、數據或電腦程式丟失和損壞而負責。
    14. (i)本公司可能會不時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本協議適用的條款把用戶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電子郵件地址及/或電話號碼(“個人資料”)提供給商家(根據商家已認購的商家服務),以便商家和/或參與餐廳/商店為用戶處理訂座安排、遙距排隊、安排和提供由商家或參與餐廳/商店通過渠道提供的服務或產品、聯絡已對招聘廣告(如下文第10條所定義)作出回應的用戶,以評估求職者(如下文第10條所定義)的適合性; 和/或提供內部作業務運作分析以致力為這些個人用戶提供更好的服務。(ii) 商家和其參與餐廳/商店需於任何時間根據適用法律妥善保護通過系統或商家收集的所有個人資料,並完全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的規定及在商家或其參與餐廳/商店所在地的相類似適用的法律或法規。商家應盡最大努力確保個人資料得到保護,防止誤用,丟失或未經授權的進入,修改或披露,並確保只限有需要知情的商家和參與餐廳/商店的員工才可查閱該個人資料,並務必謹慎保密,及只可為上述目的而使用。
    15. 除非獲得個別個人資料當事人的明確許可,否則商家不得及必須促使其參與餐廳/商店、其關聯人士及任何相關的他方不可把任何個人資料用於除上述第3.14條以外(尤其是是用作任何直接促銷用途)的目的。
    16. 商家必須確保持有及更新其參與餐廳所有有效的業務營運執照和許可證以遵守適用的法律,並在準備、出售和提供任何食品和/或飲料都嚴格地遵守餐廳營業所需的食品準備、衛生和安全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
    17. 商家同意本公司可披露或公佈商家和/或參與餐廳/商店的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及商家和/或參與餐廳/商店提供的其它相關而沒有保密性質的資訊用以推廣商家服務。
    18. 商家同意將盡其所能在參與餐廳/商店展示由本公司提供的展示卡、單張、貼紙等宣傳資料,讓參與餐廳/商店使用以推廣商家服務。
    19. 未經本公司的事先書面同意,商家不得把商家服務出售或轉讓、分包或企圖轉售或轉讓或分包商家服務予任何第三方。
    20. 商家不得改變、複製、調整、分發、發佈、代碼反向工程、編譯或嘗試創造源自系統的任何來源代碼。
    21. 商家應支付、賠償並使本公司免於因本公司提供任何服務予商家,而並非基於本公司的收入所產生之任何銷售稅、使用稅、消費稅、進口稅或出口稅、增值稅或類似稅項或關稅,以及任何其他稅項或關稅。 根據商家與本公司簽訂的任何服務訂單,商家支付的此類稅項、費用和關稅不應視為本公司應付款項的一部分,或予以扣除或抵銷。
  4. 適用於使用訂座功能的商家
    1. 商家應確保通過系統提供的參與餐廳的座位數量是有效和最新的。
    2. 商家應兌現通過渠道進行的所有訂座,並誠實和準確地報告並通過系統及時提交預約的實際出席人數。如果發現商家任何不誠實的行為,例如操縱參與餐廳的出席記錄和就座顧客人數,本公司有權立即暫停任何或全部商家服務及/或終止協議,但不得損害本公司可用的任何其他權利和補救措施。
    3. 商家無權要求退還根據服務訂單條款下已繳付的費用,並且如因違反本條款第4條的情況下,應立即支付任何餘額以終止協議。
    4. 如果有訂座人士沒有按照其透過渠道所預訂的訂座 (「訂座」) 履行訂座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缺席、出席人數不符等) 商家必須於預訂用膳日後的48小時內通過訂座系統通報相關的不符情況(「商家的確認」)。否則訂座將被視為已被全面履行。
    5. 當收到商家的確認,系統會自動通知訂座人士有關的不符內容。訂座人士可於48小時內透過回應電郵或程式內的覆核申請表向本公司作出上訴 (「訂座上訴」)要求(「訂座覆核申請」)。收到有關訂座覆核申請後,開飯喇會盡快透過電郵或OpenRice Biz 應用程式/網站通知商家,商家亦可隨時透過訂座系統檢視覆核訂座的狀態。商家可於48小時內回應訂座覆核申請,若商家沒有於所述時間內回應,上訴將被視為成功。
    6. 於商家回應訂座覆核申請後,本公司可以視乎情況進行調查,商家需提供一切合理的協助。本公司對上訴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5. 適用於要求用戶通過訂座系統使用信用卡預留按金訂座的商家(“按金收取服務”)
    1. 除需遵守第4項條款外,商家亦必須清楚列明每位用膳人士所需繳付的指定按金("按金")以預留座位。
    2. 訂座人士需提供其信用卡 ("信用卡") 資料,如持卡人姓名、卡號及信用卡到期日,以確保訂座。
    3. 如顧客缺席 (用膳人數少於訂座人數不會被視作缺席) 或在商家指定期限之後取消或更改訂座的情況下(亦被視作"缺席"),本公司才會從信用卡內扣取按金 (“收取按金”)。
    4. 如有缺席情況,商家必須按第4.4項條款於預訂用膳日後的48小時內通過訂座系統通報有關缺席情況("缺席確認"),並按第4.5項條款於48小時內回應訂座覆核申請(如有),否則該訂座將視為已全面履行而本公司將不會扣取任何按金。
    5. 如有任何缺席,而訂座人士沒有就此提出上訴的情況下,本公司將於收到缺席確認後7個工作天內從信用卡內扣取按金。
    6. 從已過數的按金中扣除於協議內闡明及規定的按金手續費後,本公司將於下一個月月底前以支票形式或以本公司和商家確定的其它方式支付按金的餘額給商家。
    7. 本公司不會就收取或未能成功收取訂座人士按金所引致的任何成本、損失、索賠、損害、要求或訴訟, 或直接或間接地受到任何他方的傷害而承擔任何責任。
  6. 適用於使用餐飲劵交易功能的商家
    1. 餐飲劵交易服務功能允許商家向渠道用戶和第三方平臺用戶(如有)銷售餐飲劵 (定義見下文) ,透過由供應商 (定義見下文第10.1條)在渠道和第三方平臺(如有)運作的付款處理服務(“餐飲劵交易服務”),接受信用卡、扣賬卡和其他支付方式付款(“付款”)。餐飲劵(“餐飲劵”)可讓餐飲劵持有人通過應用程式或經本公司授權發佈餐飲劵的第三方平臺("第三方平臺”)在商家指定的參與餐廳/商店內(“兌換點”)按照餐飲劵條款(定義見下文第6.2條)兌換服務和/或產品。
    2. 商家應確保通過系統提供的餐飲劵的使用條款和細則(“餐飲劵條款”),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價格、折扣後價格、使用條款、有效期限、使用餐飲劵進行兌換的服務和/或產品的詳細描述等都是真實的、有效的、最新的、準確的和不具有誤導性的,商家或參與餐廳/商店須根據餐飲劵上的條款向餐飲劵持有人提供服務和/或產品。商家同意全面承擔和保障開飯喇、其高級職員、董事、僱員、代理人、合夥人、代表、股東和傭工免受因商家違反本第6.2條所造成的任何索賠、訴訟、要求、責任、損失、損害賠償、成本和費用。
    3. 商家在系統上提交和建立的餐飲劵資訊,在渠道或在第三方平臺上顯示之前須經本公司審批。
    4. 所有付款均由供應商和已購買餐飲劵用戶的相關付款銀行處理。如果供應商或付款銀行因任何原因拒絕處理或接受任何付款,本公司概不負責。
    5. 商家和/或兌換點須根據餐飲劵條款和本協議的條款向餐飲劵持有人獨自負責提供服務和/或產品,並處理任何索償或任何因使用餐飲劵而產生的任何問題。
    6. 當餐飲劵交易服務之協議終止時(“終止”),商家、兌換點、本公司和買方就協議終止前已繳付的餐飲劵的權利和義務仍然存在,直至上述各方完成履行有關的義務止。
  7. 適用於使用線上排隊功能的商家
    1. 參與餐廳必須正確和準確地通過系統設定排隊票類型(最多5種類型),並兌現通過任何渠道或連接到系統的取票機已發行的所有線上排隊票(“排隊票”)。
    2. 倘若渠道用戶與參與餐廳之間因使用任何排隊票而對座位安排有任何爭議,參與餐廳須直接和友善地與該用戶解決爭議。為免存疑,本公司不會參與解決任何此類糾紛。
  8. 適用於使用排隊取票機系統/電子螢幕顯示屏功能的商家
    1. 任何使用取票機系統和電子螢幕顯示屏系統時所必需的硬件(“硬件”)、硬件的安裝和維護,將獨立由本公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服務供應商”)提供和處理。因此,商家或須與服務供應商就硬件訂立獨立的協議,而上述服務的風險和成本由商家自行承擔。
    2.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商家、參與餐廳及就服務供應商的任何服務表現或由任何硬件故障而引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損害、索賠、需求或行動(包括直接的或間接的、特殊的、經濟上的或衍生性損失或損害,或收益、利潤、商譽、議價能力的損失或機會、數據丟失或損壞或預期儲蓄的損失)概不負責。
  9. 適用於使用本公司提供的任何支付處理服務或任何當面支付功能、網上支付功能、當面支付 (集成商)功能或網上支付(集成商)功能的商家
    1. 通過進入或使用系統的當面支付功能或網上支付功能,商家確認他/她/它已閱讀、理解並接受“商家服務條款”(特別是支付服務條款(或不時由本公司修改)),並同意受其約束。
    2. 通過進入或使用系統的當面支付(集成商)功能或網上支付(集成商)功能,商家確認他/她/它已閱讀、理解並接受“商家服務條款”(特別是支付(集成商) 服務條款(或不時由本公司修改)),並同意受其約束。
    3. 對於使用任何渠道處理任何付款,商家同意並確認: -
      1. 本公司使用第三方支付處理服務供應商(“支付供應商”)處理付款,管理扣帳卡、信用卡和任何電子錢包的資料。 用戶的信用卡、扣帳卡或電子錢包的資料將與支付供應商一起儲存,並不會提供給本公司、商家或參與餐廳/商店;
      2. 本公司保留以下權利:(i)暫停、限制或終止商家通過系統/渠道使用任何支付處理服務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按金收取服務,餐飲劵交易服務或支付服務,( ii)拒絕處理任何付款,(iii)撤銷任何通過系統/渠道處理的付款,(iv)保留通過系統和/或渠道處理的任何付款; 和/或(v)聯繫相關用戶以驗證任何支付處理的交易。如情況許可,本公司可能向商家提供任何行使此類權利的預先通知。 但是,如果遇到例如安全威脅、可疑不正常交易或非法活動的情況,需要立即採取任何上述的行動,則不會提前通知;
      3. 商家須承擔就任何未經授權的付款而此類未經授權的付款是經由商家和/或參與餐廳/商店引起或通過系統處理的任何交易所招致的,任何有關爭議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和損失。
      4. 因應本公司要求調查任何可疑不正常交易或可疑的未經授權的付款; 或如相關用戶就付款提出任何爭議,商家應遵守以下的要求:
        1. 商家應在本公司提出要求之日起3個工作天內向本公司提供交易證據(“交易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與付款有關的產品的名稱和價格,以及產品已正確交付或呈現給相關用戶的相關證據和交易的收據/記錄;
        2. 倘若(a)本公司未收到交易證據,或(b)本公司認為交易證據不充分,或(c)商家接受任何退款,或(d)仲裁或仲裁前的結果不利於商家,該有問題的金額將從下一個結算週期的結算額(定義見服務訂單中)中扣除; 或根據本公司的要求,商家必須立即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本公司在商家指定的銀行賬戶中就有問題的交易結算的金額。
  10. 適用於使用職位刊登功能的商家(“職位刊登服務”)
    1. 商家只能為其業務或其參與餐廳/商店的業務上傳或發佈招聘廣告或提供資料予本公司編寫招聘廣告,而每個招聘廣告只限於一個職位。刊登在渠道上的招聘廣告在下文中將被稱為“招聘廣告”。
    2. 商家應保證並確保:
      1. 其招聘廣告完全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僱傭條例” 、“殘疾歧視條例”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性別歧視條例”或“種族歧視條例” ;
      2. 招聘廣告中包含的所有信息是真實的、完整的、不誤導的和準確的;
      3. 招聘廣告只限推廣真實的職位空缺;
      4. 招聘廣告中規定的任何規範和要求需與技能、知識、資格和工作經驗相關,而不具有歧視性; 和
      5. 在商家使用職位刊登服務的過程中,或商家經由使用職位刊登服務而獲得的所有信息或數據僅可用作招聘和評估回覆其招聘廣告的用戶是否適合(“求職者”) ;和
      6. 除了與其求職申請有關外,不得對任何求職者作出回應。
    3. 如商家違反商家服務條款中的任何條款,本公司有權終止職位刊登服務,自行決定刪除或修改渠道上刊登的招聘廣告而不予以商家賠償或追索權,也不會另行通知。
    4. 招聘廣告將根據相關服務訂單條款的期限在渠道上刊登,除了免費試用邀請(期限由本公司確定)之外,或除非本公司根據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而刪除,暫停或終止招聘廣告。
    5. 商家同意本公司:
      1. 不會對任何招聘廣告的內容或任何用戶提供的任何信息負責;
      2. 不保證招聘廣告的傳送或任何招聘廣告提供的任何信息之接收;
      3. 對商家與求職者之間的溝通或糾紛不負任何責任;
      4. 不核實對招聘廣告作出回應的任何求職者的身份; 和
      5. 不保證求職者的資格或對任何招聘廣告有興趣。
    6. 商家同意本公司可以代表商家向任何用戶發送招聘廣告,並或會通知求職者其申請已被商家審閱。
    7. 商家同意本公司有權在事先向商家發出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在免費試用期(如有)後向商家收取提供職位刊登服務的費用和/或修改費用。
  11. 適用於使用外賣自取功能的商家(“外賣自取服務”)
    1. 本系統的外賣自取功能提供已經與本公司簽約的商家在渠道上列出和銷售食品和/或飲料(“食品”),以收取由渠道用戶和/或第三方平台用戶(如有,由本公司授權)(“購買者”)提交的網上訂單(“外賣訂單”); 並通過渠道向購買者收取相關的款項(“相關付款”)。
    2. 商家同意會遵守本公司提供的外賣自取服務使用指引。
    3. 當商家使用外賣自取服務,即表示商家同意受商家服務條款約束,任何相關付款的處理均受支付服務條款 的適用條款所約束。
    4. 倘若支付供應商 (定義見商家服務條款的第9.3條條款) 或商家的任何處理付款方因任何原因拒絕或未能處理或接受任何相關交易付款,本公司不會就此承擔任何責任。
    5. 倘若商家和/或參與餐廳/商店所提供/銷售的食品而導致任何爭議,而此爭議是由於商家和/或參與餐廳/商店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定義見商家服務條款) 引起的,商家需承擔由爭議產生的全部費用和損失。
    6. 根據本公司要求為調查任何可疑不正常交易,任何購買者提出的爭議或投訴,商家需在本公司提出要求之日起3個工作天內提交已經履行有關外賣訂單的相關資料和文件(“證據”)。若本公司未能在限期日內收到證據,或本公司認為證據不充分,本公司將保留其權利以扣留相關的結算額(定義見服務訂單中),或在適當的情況下,從下一個結算週期的結算額中扣除有關交易的金額,以賠償給相關的購買者; 或根據本公司的要求,商家將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本公司在商家指定的銀行賬戶中就有問題的交易結算的金額。
    7. 當本公司與商家就使用外賣自取服務所簽訂的協議終止時(“終止”),商家、相關的參與餐廳/商店、本公司和購買者需要就在終止日前對已付款的食品履行其權利和義務,直至上述各方的責任完全履行為止。
    8. 除了向購買者履行在服務訂單中所述規定的義務外,商家還應確保(a)提供或出售的食品與商家透過其他任何渠道當中最有利和最優惠的銷售條款相若; 及 (b)商家向購買者提供的每項食品的質量和數量需與商家及相關的參與餐廳/商店向任何其他客戶提供的質量和數量水平是相同的。如商家不遵守本第11.8條條款的規定,商家將須要立即向受影響的購買者退回適當的款項以作出賠償。
    9. 商家須就任何外賣訂單的任何履行、不履行或其他錯誤或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12. 適用於使用手機點餐功能的商家(“手機點餐服務”)
    1. 本系統提供的手機點餐功能已經與本公司簽約的商家在渠道上列出和銷售食品和/或飲料(“食品”),以收取由渠道用戶和/或第三方平台用戶(如有,由本公司授權)(“購買者”)提交的手機點餐訂單(“手機點餐訂單”); 並通過渠道向購買者收取相關的款項(“相關付款”)。
    2. 商家同意會遵守本公司提供的手機點餐服務使用指引。
    3. 當商家使用手機點餐服務,即表示商家同意受商家服務條款約束,任何相關付款的處理均受支付服務條款 的適用條款所約束。
    4. 倘若支付供應商 (定義見商家服務條款的第9.3條條款) 或商家的任何處理付款方式因任何原因拒絕或未能處理或接受任何相關交易付款,本公司不會就此承擔任何責任。
    5. 倘若商家和/或參與餐廳/商店所提供/銷售的食品而導致任何爭議,而此爭議是由於商家和/或參與餐廳/商店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定義見商家服務條款) 引起的,商家需承擔由爭議產生的全部費用和損失。
    6. 根據本公司要求為調查任何可疑不正常交易,任何購買者提出的爭議或投訴,商家需在本公司提出要求之日起3個工作天內提交已經履行有關手機點餐訂單的相關資料和文件(“證據”)。若本公司未能在限期日內收到證據,或本公司認為證據不充分,本公司將保留其權利以扣留相關的結算額(定義見服務訂單中),或在適當的情況下,從下一個結算週期的結算額中扣除有關交易的金額,以賠償給相關的購買者; 或根據本公司的要求,商家將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本公司在商家指定的銀行賬戶中就有問題的交易結算的金額。
    7. 當本公司與商家就使用自助點餐服務所簽訂的協議終止時(“終止”),商家、相關的參與餐廳/商店、本公司和購買者需要就在終止日前對已付款的食品履行其權利和義務,直至上述各方的責任完全履行為止。
    8. 除了向購買者履行在服務訂單中所述規定的義務外,商家還應確保(a)提供或出售的食品與商家透過其他任何渠道當中最有利和最優惠的銷售條款相若; 及 (b)商家向購買者提供的每項食品的質量和數量需與商家及相關的參與餐廳/商店向任何其他客戶提供的質量和數量水平是相同的。如商家不遵守本第12.8條條款的規定,商家將須要立即向受影響的購買者退還適當的款項以作出賠償。
    9. 商家須就任何手機點餐訂單的任何履行、不履行或其他錯誤或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13.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事件”指的是天災、戰爭、恐怖襲擊、暴亂、民眾騷亂、罷工、其它勞動騷亂(包括涉及或影響本公司的勞工騷亂)、以及包括超出本公司控制範圍的其它情形。
    2.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亦不須就不可抗力事件而導致其延遲履行或未能履行協議的任何條款下的任何商家服務而承擔責任。
    3. 若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公司延遲履行或未能履行義務,本公司將暫停履行其義務。
  14. 知識產權
    1. 系統及渠道中的知識產權(簡稱“本公司的知識產權”)包括不限於:
      1. 用作開發或操作系統及渠道的任何材料 (包括不限於本公司的軟體、檔案、範本、數據、設計、圖形元素、格式和電腦圖像介面); 及
      2. 系統及渠道的用戶界面,全歸於本公司和/或其控股公司所有。
    2. 在不違反本文第14.1條規定的前提下,商家和/或參與餐廳/商店擁有並提供且輸入到管理系統中的數據、標誌、設計、圖形元素和/或其他相關材料 (簡稱“商家資訊”)中的知識產權歸商家所有。
    3. 商家承諾在任何情況下,將不會直接或間接侵犯或允許其關聯人士侵犯本公司的知識產權。
    4. 在不違反本條文之前提下,商家進一步保證和承諾所有提供給本公司用於在系統及渠道中的商家資訊將不會及不得侵犯任何它方的知識產權及任何第三方的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專利、版權或設計) 。
  15. 保密
    1. 商家、本公司和及其各自的關聯人士應當對另一方保密性質的資訊和資料或一般需按照保密資訊對待的資訊和資料進行保密,不得利用此保密資訊,包括不限於服務訂單及系統相關的資訊、開發資訊、技術資訊、產品資訊、銷售資訊、市場營銷資訊、宣傳資訊、營運資訊、績效資訊、成本資訊、政策資訊、財務資訊、商業資訊、流程資訊以及其他專有資訊、交易秘密、專有技術、客戶和其他方的客戶資料(簡稱“保密資訊”),且應促成本身的管理人員、僱員、代理人和承包商保密資訊限用於履行其在協議下之義務。
    2. 倘若協議一方是因履行任何適用的法律、任何法庭、政府部門或有管轄權的監管機構作出的法規或命令要求下或其他相關金融機構就執行協議擬進行的任何交易而披露對方的保密資訊,不得把該方視為違反了本文第15.1條的規定。
    3. 儘管本條文上述的規定,本公司可根據保密責任把其他方的保密資訊披露給有需要知情的關聯公司、律師、審計員、保險公司或會計師,及應促使這些人士在此後履行保密義務。
  16. 內容許可
    1. 商家向本公司授予非獨家的、全球性的、免版稅的權利和許可,以使用、發佈、託管、展示、改編、修改、推廣、複製、下載、分發許可權、轉發、散發、複製、轉讓和/或提供給本公司編輯資料和內容,和/或商家和參與餐廳/商店或關聯人士把所需的資料和內容上傳到系統,讓本公司得以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在本公司認為適當的任何媒體中進行營銷、促銷和再分發和使用此類信息進行分析 。
  17. 本公司的責任
    1. 儘管協議中的內容存在任何相反陳述,也不得用作排除死亡或人身傷害是由於疏忽或欺詐的法定責任。
    2. 在不違反前述本文第17.1條的前提下,對於商家或其關聯人士可能蒙受的、或因本公司對協議的履行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或因協議計畫上任何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索賠、要求或行動(包括直接或間接、特殊、經濟和偶發性的損失或損害,以及收益損失、利潤損失、商譽損失、議價損失、機會損失、資料損失、預期儲蓄損失),無論是違反合約、侵權(包括但不限於過失),還是基於任何法規而發生的,且無論本公司是否意識到該損失、損害、索賠、要求或行動的可能性,本公司一概不對商家及或其關聯人士負任何上述之責任。
    3. 即使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有所抵觸,在法律所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公司在每一年內因有關協議、商家服務、履行協議或因協議擬進行的任何活動而引起的整體責任,將不超過商家在該年度向本公司已繳付的費用,無論這些責任是因為違反協議、侵權還是基於其它任何法規等而所引起。
    4. 商家確認沒有依賴本公司在協議中沒有明確陳述的任何聲明,也不會依賴本公司在任何文件中的描述、說明和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目錄和宣傳材料。
    5.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公司不負責因任何用戶到訪參與餐廳/商店或未到訪參與餐廳/商店而直接或間接引發的任何損失、索賠、損害、要求或行動,概不負責任何用戶通過渠道使用由商家和/或參與餐廳/商店提供的服務和/或產品,也不負責或沒有義務捲入參與餐廳/商店與任何他方因使用任何商家服務引起的任何爭議及/或由商家和/或參與餐廳/商店銷售任何商品或提供任何服務或餐飲券而引發的任何糾紛。
  18. 賠償
    1. 商家須補償本公司及其管理人員、僱員、代理人和承包商因任何以下因素引起的訴訟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包括訴訟費和支出)、損害、結算、索賠或責任及免其受責任的侵害:
      1. 商家違反其在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2. 商家或其關聯人士從事任何故意、非法、疏忽或懈怠的行為; 或
      3. 商家在協議項下作出任何違反或不正確的聲明、承諾或保證; 或
      4. 商家或關聯人士的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 或
      5. 任何訴訟、投訴、責任或索賠,包括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索賠: (i) 就有關商家和/或參與餐廳/商店通過渠道提供給任何他方使用的任何優惠、優惠劵、餐飲劵、訂座和/或排隊服務和/或當面付款服務和/或商家在渠道上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和/或參與餐廳/商店使用商家服務和/或因他方到訪參與餐廳/商店消費任何服務或產品而引致的; 或 (ii)因商家或其關聯人士導致任何他方就有關任何資訊,包括但不限資料庫的洩露、知識產權侵權、誹謗或交易秘密的盜用而提出的訴訟或索賠。
  19. 免責聲明
    1. 商家確認商家服務是使用電腦網絡,可能會出現中斷和發生延遲。因此,本公司不保證其商家服務、系統和渠道不會中斷或沒有錯誤。
    2. 本公司不承擔任何網絡問題、系統或硬件故障、流動電話連線問題或由於第三方應用程式或系統或硬件造成的干擾可能導致商家服務受到影響或不可使用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3. 系統和渠道,包括與商家服務有關的所有內容、軟件、功能和元件均按“原始樣式”提供(視乎本公司不時所作出的任何替代、刪除、修改、增強和升級),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公司不承擔所有擔保,包括任何適銷性,不侵犯第三方權利,適用於特定目的或關於系統和渠道的準確性、可靠性、完整性或及時性的任何保證。商家同意承擔商家服務質量和性能的全部風險。無論是什麼原因,本公司不會就商家、參與餐廳/商店或用戶因無法使用系統或渠道而承擔任何責任。
  20. 終止
    1. 在不損害本公司依照協議或法律或權益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權於下列情況下終止本協議:
      1. 基於任何原因,給予商家兩個月的提前書面通知終止協議; 或
      2. 倘若商家違反協議之任何條款和細則,且該違反事宜能夠得到補救,但商家在本公司在其發出書面通知後十四天內未能糾正該違反事宜;就此,本公司可立即以書面通知商家終止協議。
  21. 持續有效
    1. 協議終止後,本文的第3.14(ii)、3.15、10.2(e)、10.2(f) 、13、14、16、17、18、19、21、22和23條以及其他存在其性質的條款將繼續有效。
  22. 可分割性
    1. 倘若協議上的任何條款和細則被認定為非法的、無效的或無法執行的,協議的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將不會受到任何影響,並且以現行使用法律下的一個或多個合法的、有效的和可行的條例加以替換。
  23. 適用法律和爭議處理
    1. 除非另有其他規定,如因此條款和細則或任何因使用該渠道而產生爭議均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的法律詮釋及約束。
    2. 任何由相關條款(包括有效、無效,違反協議或終止條款)引起的爭議、分歧或索賠應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仲裁。截至目前生效的並可能會受到此條款的其餘部分條文進行修正︰
      1. 指派機關應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以下簡稱"仲裁中心"); 或者是由本公司在任何國家中以其唯一和絕對酌情權以任命其認為適合和適當的作為指派機關。任何用戶明白及同意如與本公司發生糾紛,本公司對權力機構的選擇和任命有最終決定權。
      2. 仲裁地點應設在香港的仲裁中心; 或者是在任何國家中以其唯一和絕對酌情權以任命其認為適合和適當的的仲裁機構。任何用戶明白及同意如與本公司發生糾紛,本公司對仲裁機構的選擇和地點有最終決定權。
      3. 應當只有一名仲裁員。
      4. 在仲裁過程中使用的語言應為英語。
      如任何一方違反此商家服務條款,另一方有權根據仲裁認定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作出補救措施。
  24. 第三方權利
    1. 除本文明確規定外,其他若非服務訂單的人士均沒有強制執行本文任何條款的權利。
  25. 歧義
    1. 如英文版本與其他語言的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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